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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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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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第10條,土地債券持有人必須在十年內憑券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債券的本金,在五年內領取債券的利息。如果逾期未領取,則債券作廢。這項規定保障了土地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並鼓勵持有人及時領取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一位土地債券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前領取了債券的本金和利息,那麼該債券不會作廢。例如,如果某人持有一張土地債券,其到期日為2030年12月31日,該持有人在2020年11月30日憑券領取了債券的本金和利息,那麼這張債券就不會作廢,持有人仍然可以享受該債券所提供的利益。然而,如果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後未能及時領取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則債券將會作廢。 論述語言:繁體中文
立法沿革 1 版
(0310314 制定)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 持有名詞
(0310314 制定)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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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