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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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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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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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310314 制定)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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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314 制定)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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