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新臺幣十九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2條》,本公債之發行金額為新臺幣十九億元。發行期數、數額與日期則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個相關的範例可參考《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案》。根據此預算案,工程計畫中規定了發行公債的數額和發行期數。
立法沿革 2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新臺幣拾柒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公債發行金額,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特別預算之規定辦理。 二、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經費特別預算業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建設公債金額減列為十七億元。 三、為顧慮本工程計劃,在執行期間,進度容或超前落後,故其分年分期發行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定,較具彈性,以適應實際情況。
(0601214 修正)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新臺幣十九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查臺灣區高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基隆內湖段工程修正預算案中,歲入部份計列發行建設公債二億元。擬於六十二、六十三年度各增發一億元,連前十七億元,共為十九億元,以應建設計劃資金需要。爰將本條條文內「拾柒憶元」修正為「拾玖億元」。
- 核定名詞
一、本公債發行金額,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特別預算之規定辦理。 二、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經費特別預算業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建設公債金額減列為十七億元。 三、為顧慮本工程計劃,在執行期間,進度容或超前落後,故其分年分期發行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定,較具彈性,以適應實際情況。
查臺灣區高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基隆內湖段工程修正預算案中,歲入部份計列發行建設公債二億元。擬於六十二、六十三年度各增發一億元,連前十七億元,共為十九億元,以應建設計劃資金需要。爰將本條條文內「拾柒憶元」修正為「拾玖億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