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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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其借款未清償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淨值之十倍。
- 2.前項所稱淨值,係指未虧損之資本額及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之公積兩者之和。
- 3.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借款轉行貸放時,其利率不得高於公營金融機構對公營事業放款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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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9條的規定,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時,如果需要以國庫作為保證人,其借款未清償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的淨值的十倍。其中,淨值指的是該金融機構未虧損的資本額和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的公積的總和。此外,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借款轉行貸放時,其利率不得高於公營金融機構對公營事業放款的利率。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9條。
立法沿革 1 版
(0560505 制定)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其借款未清償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淨值之十倍。 前項所稱淨值,係指未虧損之資本額及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之公積兩者之和。 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借款轉行貸放時,其利率不得高於公營金融機構對公營事業放款之利率。
- 保證人名詞
(0560505 制定)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其借款未清償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淨值之十倍。 前項所稱淨值,係指未虧損之資本額及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之公積兩者之和。 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借款轉行貸放時,其利率不得高於公營金融機構對公營事業放款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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