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債務法第11條的規定,債務基金的設立是為了加強債務管理並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可以用來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債務以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相關業務。該法條規定了債務基金的來源,包括總預算和特別預算的債務償還款、收回逾期不再兌付債券的本息、債務基金的孳息和運用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債務基金可以透過發行公債、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其他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的方式籌措資金。債務基金的用途包括償還未償債務本金、償付籌措資金的本金、利息和相關手續費、管理和總務支出,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債務基金還可以用來支付總預算和特別預算所編的債務利息和相關手續費。
本法公布施行日,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超過本法規定之限額者,應於二年內改正。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公布施行日超額舉債者之改正。 二、由於八十四年度各級政府總預算業已完成法定程序,各級政府舉債多寡不一,因第四條對於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訂有限額及分配比例,於本法公布施行日,恐有部分地方政府立即發生超額舉債情事,為避免各該地方政府立即遭受處分,顯失公平,爰設本條規定。另配合預算編列作業需二年時間,爰以二年內為改正舉債之期間。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超過本法規定之限額者,應於三年內改正。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及直轄市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之相關業務。 前項債務基金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債務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以發行公債、向金融機構舉借、向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之方式,籌措資金配合運用。 第一項債務基金用途如下: 一、償還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項籌措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債務基金得辦理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支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序文及第一款、第四項序文及第一款除配合第一條修正外,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為使公債之發行,得在兼顧滿足支應政事之融資調度及債券市場需求下規劃辦理,第五項增訂總預算、特別預算所編列「債務之舉借」得納入債務基金辦理。主要係考量債務之舉借預算包含總預算、特別預算為支應收支差短,以及債務基金辦理舉新債償還舊債編列之預算。透過債務基金預算統籌運作,其優點包括: (一)解決融資需求預估與實際需求不一致問題:為配合公債發行計畫採按季預先公告方式,有關各預算歲出經費執行均須先行估測,並擬定融資計畫。惟因預估數與實際數不符時,將造成國庫資金閒置或不足情形,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債務舉借統由債務基金辦理,除能依據各預算實際經費需求撥入其帳戶外,當發債金額超出實際需求時,可將多餘資金用於償債,以降低國庫閒置資金,並減少債息負擔。 (二)可整體規劃公債發行計畫:為建構殖利率曲線,建全資本市場發展,目前公債採二階段公告「定期適量」方式發行,惟因年度內各月份國庫融資需求及到期債務數還本數多寡不一,致影響「定期適量」公債政策之推動。將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債務之舉借,納入債務基金統籌辦理,可依據定期適量制度及債券市場需求,整體規劃公債發行計畫。 五、第六項前段移列至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另考量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就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訂定已有規範,爰將第六項後段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法公布施行日超額舉債者之改正。 二、由於八十四年度各級政府總預算業已完成法定程序,各級政府舉債多寡不一,因第四條對於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訂有限額及分配比例,於本法公布施行日,恐有部分地方政府立即發生超額舉債情事,為避免各該地方政府立即遭受處分,顯失公平,爰設本條規定。另配合預算編列作業需二年時間,爰以二年內為改正舉債之期間。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序文及第一款、第四項序文及第一款除配合第一條修正外,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為使公債之發行,得在兼顧滿足支應政事之融資調度及債券市場需求下規劃辦理,第五項增訂總預算、特別預算所編列「債務之舉借」得納入債務基金辦理。主要係考量債務之舉借預算包含總預算、特別預算為支應收支差短,以及債務基金辦理舉新債償還舊債編列之預算。透過債務基金預算統籌運作,其優點包括: (一)解決融資需求預估與實際需求不一致問題:為配合公債發行計畫採按季預先公告方式,有關各預算歲出經費執行均須先行估測,並擬定融資計畫。惟因預估數與實際數不符時,將造成國庫資金閒置或不足情形,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債務舉借統由債務基金辦理,除能依據各預算實際經費需求撥入其帳戶外,當發債金額超出實際需求時,可將多餘資金用於償債,以降低國庫閒置資金,並減少債息負擔。 (二)可整體規劃公債發行計畫:為建構殖利率曲線,建全資本市場發展,目前公債採二階段公告「定期適量」方式發行,惟因年度內各月份國庫融資需求及到期債務數還本數多寡不一,致影響「定期適量」公債政策之推動。將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債務之舉借,納入債務基金統籌辦理,可依據定期適量制度及債券市場需求,整體規劃公債發行計畫。 五、第六項前段移列至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另考量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就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訂定已有規範,爰將第六項後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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