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缺席委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請假及缺席委員的姓名、列席人員的姓名、記錄人員的姓名、報告事項的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的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的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 相關參考資料: -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879cad3e-c4b1-4131-8cee-58f9b4b0dd92)
- 記錄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