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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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公共債務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2.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申請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由該會委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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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了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在審議公共債務案件時應行迴避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當公共債務案件涉及委員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或者同財共居的親屬之利益時,委員應進行迴避。有關申請迴避的程序,當委員需要申請迴避時,由主任委員決定;對於主任委員的申請迴避,則由該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決定。這樣的迴避制度旨在確保公共債務案件的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https://www.apc.gov.tw/branch-content.asp?branchid=3&contentid=771
- 同財共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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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