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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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掘發打撈案件,其埋沉地點、工地、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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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掘發打撈案件中,申請人對於埋沉地點、工地、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應負完全責任。根據該法規,申請人在掘發打撈作業中必須確保相關工作場所的安全,並保護施工人員的衛生。此外,申請人還有責任確保作業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申請掘發打撈一個在河床中的沉船,該申請人必須確保施工過程中河床的穩定,並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工作人員不受到傷害,同時注意避免對周邊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例如避免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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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