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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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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掘發打撈獲得財產時,應即通知執行機關清點。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清點;其獲得財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金塊、銀塊、金屬貨幣及珠玉珍寶等,應由執行機關會同申請人處理;其處理所得價款,於扣除執行機關處理費用後,以百分之四十為申請人之報酬。 二、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研究之財產或資料,應由執行機關轉交文化資產相關主管機關。 三、武器彈藥等軍用物資,應由執行機關轉交國防部處理。 四、前三款以外之物資,應交由執行機關會同申請人處理;其處理所得價款,於扣除執行機關處理費用後,以百分之五十為申請人之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15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掘發打撈獲得財產後,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進行清點。根據需要,執行機關可以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參與清點工作。對於所獲得的財產,根據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針對金塊、銀塊、金屬貨幣及珠玉珍寶等財產,應由執行機關與申請人共同處理。在處理後所得的價款,扣除執行機關處理費用後,計發給申請人報酬,報酬標準為所得價款的40%。 二、針對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研究之財產或資料,應由執行機關轉交文化資產相關主管機關。 三、針對武器彈藥等軍用物資,應由執行機關轉交國防部處理。 四、除前三款之外的物品,應由執行機關與申請人共同處理。在處理後所得的價款,扣除執行機關處理費用後,計發給申請人報酬,報酬標準為所得價款的50%。 例如,在一次財產掘發打撈行動中,申請人獲得了一批金塊和一些歷史研究資料。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執行機關會協助申請人處理這些金塊。在處理後,根據報酬標準,申請人將獲得所得價款的40%作為報酬。同時,執行機關將轉交這些歷史研究資料給文化資產相關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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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人掘發打撈獲得財產時,應即通知執行機關清點。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清點;其獲得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