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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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舉報,而掘發打撈獲得之財產,經扣除掘發打撈費用後,按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五為申請人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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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16條規定為政府機關依照申請人的舉報,進行財產的掘發和打撈。在掘發打撈財產後,需要扣除相應的費用,然後根據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五作為申請人的獎金。 參考資料: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全文(最新修訂日期:2000年9月) https://www.lawplus.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10/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pdf 範例:根據申請掘發打撈的舉報,政府機關在某海域打撈到一批價值500萬台幣的國有埋沉財產。打撈過程中產生的打撈費用總共為50萬台幣。依照該條規定,申請人將獲得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五作為獎金,即25萬台幣。因此,申請人將獲得25萬台幣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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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