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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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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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17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該條規定,該法即時生效並可用於埋藏和沉沒財產的申請掘發和打撈程序。具體而言,該法規定了如何提出這樣的申請,以及有關申請所需的相關文件和程序。例如,根據該法,申請人應填寫正確的申請表格並提交所需的相關證據,如土地使用證明和所有權文件。此外,該法還規定了申請程序的時限以及相關的審查和批准過程。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掘發和打撈活動能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進行,同時保護國有財產的利益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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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