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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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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埋沉地點,有二以上申請掘發打撈案件,執行機關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7條,當同一個埋沉地點有兩個以上的申請掘發打撈案件時,執行機關應以申請在先的案件為優先審查。這表示如果有多個人對同一埋沉地點提出掘發打撈申請,執行機關應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來處理,優先處理先申請的案件。例如,如果A和B分別對同一埋沉地點提出掘發打撈申請,而A是先申請的,根據這條法規,執行機關應優先審查A的申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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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7 條規定:「同一埋沉地點,有二以上申請掘發打撈案件,執行機關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