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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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執行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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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8條,如果申請的方式或要件不完整,但可以進行補正的話,執行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具體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查閱該法規以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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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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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