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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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掘發打撈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國防安全。 二、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古蹟、歷史建築或自然文化景觀。 三、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環境保護處理及維護措施。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 五、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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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掘發打撈案件可能會被駁回的情形包括: 一、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涉及妨害國防安全的情況。 例如:如果打撈地點位於軍事設施或國防敏感區域,可能會對國防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申請可能被駁回。 二、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涉及妨害古蹟、歷史建築或自然文化景觀的情況。 例如:如果打撈地點位於古蹟、歷史建築或重要的自然文化景觀區域,可能會對這些文化資產造成損害,因此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三、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涉及妨害環境保護處理及維護措施的情況。 例如:如果打撈地點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破壞,且無法提供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 例如:如果打撈地點位於山坡地區,必須依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提出水土保持計畫,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未能完成這些程序,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五、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通知的期限內未能進行所要求的修改或無法完全修改符合標準,該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以上是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9條中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其中的範例與參考資料來自該法條本身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們對該法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的解釋。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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