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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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國有非公用財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或經營。 一 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 二 都市計畫外編定為水利、交通、遊憩用地。 三 都市計畫外編定為農牧、養殖、林業用地。 四 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經查定為宜農、牧或宜林地。 五 經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投資經營,並訂有長期經營計畫,有委託繼續經營必要之土地。 六 其他經行政院核准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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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2條,左列國有非公用財產可以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進行管理或經營的情況如下: 一、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指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根據都市計畫法經核定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例如,如果某塊土地在都市計畫中被指定為公園用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該土地。 二、都市計畫外編定為水利、交通、遊憩用地:指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但經相關機構編定為水利、交通或遊憩用地的土地。例如,如果某個區域被編定為水庫建設用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相關的水利機構負責管理該土地。 三、都市計畫外編定為農牧、養殖、林業用地:指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但經編定為農牧、養殖或林業用地的土地。例如,如果某塊土地被指定為農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相關的農業機構負責管理該土地。 四、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經查定為宜農、牧或宜林地:指原本是國有林地,但經查定適合農牧或林業利用的土地。例如,如果某片國有林地經專業評估後被認定適合農業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相關的農牧機構負責管理該土地。 五、經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投資經營,並訂有長期經營計畫,有委託繼續經營必要之土地:指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投資經營並制定長期計畫,需要委託國有財產局繼續進行經營的土地。例如,如果某個地方政府投資興建了一個商業園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該地方政府繼續經營相關土地。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准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指除了上述五種情況之外,經行政院核准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進行管理或經營的其他國有非公用財產。這種情況可能因情況而異,並且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例如,某個地方政府提出特殊的用地需求並經行政院核准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地方政府負責該土地的管理或經營。 上述六種情況皆可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進行委託管理或經營。
- 非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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