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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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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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