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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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不得予以讓售的情形。根據上述條文,下列情形之不動產不得予以讓售: 1. 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 2.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3.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我們可以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些情況。例如,如果一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是以標租方式租出的,根據第一點,該不動產就不得進行讓售。又例如,如果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核定該不動產的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根據第二點,該不動產也不得進行讓售。最後,如果政府機關需要該不動產用於自身的使用,根據第三點,該不動產也不得進行讓售。 上述例子都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解釋而得出的。
- 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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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