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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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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 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不得予以讓售的情形。根據上述條文,下列情形之不動產不得予以讓售: 1. 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 2.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3.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我們可以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些情況。例如,如果一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是以標租方式租出的,根據第一點,該不動產就不得進行讓售。又例如,如果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核定該不動產的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根據第二點,該不動產也不得進行讓售。最後,如果政府機關需要該不動產用於自身的使用,根據第三點,該不動產也不得進行讓售。 上述例子都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解釋而得出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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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 二、經行政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