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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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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程序如左: 一、接收公地放領清冊。 二、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 三、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 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 五、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 六、編造公地承領農戶清冊分送公產管理機關、地價經收行庫、該管地政事務所及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 七、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各項限制。 八、發給承領證書。 九、繳清全部地價後囑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第10条规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在进行公有山坡地放领程序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接收公地放领清册。 2. 公告并通知受理申请承领。 3. 现场调查并确认现使用承租农民身份。 4. 未登记土地办理地籍测量登记,已登记土地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土地复丈。 5. 审定并公告确认放领。 6. 编造公地承领农户清册分送公产管理机关、地价经收行库、该管地政事务所以及直辖市政府建设局或县(市)政府农业局(科)或建设局。 7. 通知申请人缴纳第一期地价,并书面承诺遵守第20条至第22条和第24条所规定的各项限制。 8. 发给承领证书。 9. 缴清全部地价后委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并通知承领人领取土地所有权证。 根据上述法条内容,可知公有山坡地放领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参考资料为《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和《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

相關函釋 2

  • 審定名詞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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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程序如左: 一、接收公地放領清冊。 二、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