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有關農民身分之認定標準
要旨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有關農民身分之認定標準
要旨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有關農民身分之認定標準
內容
有關放領對象「農民」身分涉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認定疑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11月6日(88)農企字第88153048號函釋,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有關「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之定義,係就農民所為之一般性、概括性之規定,並非為特定政策目的而訂,並同意依本部87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8607110號函示略以「……有關『農民』之認定,參照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農民』之定義,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上開放領辦法第10條第3款辦理『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經確認為現使用承租自然人為準,至承租人職業類別不受限制,並免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規定辦理。有關公地放領作業如涉農民身分認定時,請依本部前開函示之作業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