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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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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2. 2.申請人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各項限制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
  3. 3.申請人不按第一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4條規定了申請人在放領程序中繳清第一期地價以及相關的限制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定並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按時繳納此費用。 根據第2項,如果申請人按照第1項的規定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遵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定的各項限制,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確保自己符合相關的限制條件,並且在繳清地價後可以按時獲得承領證書。 最後,根據第3項,如果申請人不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也就是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則視為放棄承領。這表示申請人需要遵守規定的時間限制,以確保能夠順利進行放領程序。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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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