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4條規定了申請人在放領程序中繳清第一期地價以及相關的限制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定並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按時繳納此費用。 根據第2項,如果申請人按照第1項的規定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遵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定的各項限制,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確保自己符合相關的限制條件,並且在繳清地價後可以按時獲得承領證書。 最後,根據第3項,如果申請人不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也就是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則視為放棄承領。這表示申請人需要遵守規定的時間限制,以確保能夠順利進行放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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