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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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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農、牧地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的了解,這條法規是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中的第15條。根據該條規定,公有山坡地的宜農、牧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之前,必須按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的規定,完成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工作。如果經過檢查合格,就可以獲得宜農、牧地的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我需要進一步的參考資料來提供具體的範例和更詳細的解釋。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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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5 條規定:「宜農、牧地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