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農、牧地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根據我的了解,這條法規是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中的第15條。根據該條規定,公有山坡地的宜農、牧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之前,必須按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的規定,完成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工作。如果經過檢查合格,就可以獲得宜農、牧地的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我需要進一步的參考資料來提供具體的範例和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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