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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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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
  2.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3條,根據條文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十三條的第一項規定指出,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第十條第四款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必須由放租機關(構)與申請人一同到場進行指界作業。這表示在進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的過程中,放租機關(構)與申請人必須一同參與,確定土地的界址。 2. 第十三條的第二項規定提到,在進行前項的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制定年度測量計畫,並分期分區進行相應的作業。這表示政府機構需要按照年度計畫的安排,將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的工作分配到不同的時期和區域進行。 根據這些解釋,我們可以理解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3條的主要內容和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或法律依據會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來進行查找。

相關函釋 1

  • 第十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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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