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3條,根據條文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十三條的第一項規定指出,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第十條第四款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必須由放租機關(構)與申請人一同到場進行指界作業。這表示在進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的過程中,放租機關(構)與申請人必須一同參與,確定土地的界址。 2. 第十三條的第二項規定提到,在進行前項的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制定年度測量計畫,並分期分區進行相應的作業。這表示政府機構需要按照年度計畫的安排,將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的工作分配到不同的時期和區域進行。 根據這些解釋,我們可以理解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3條的主要內容和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或法律依據會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來進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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