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構)逐筆調查,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
  2. 2.經依前項調查,符合左列情形者,應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 一、現使用人與公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二、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農民規定。 三、土地現供農業使用。 四、承租土地界址無糾紛。 五、土地承租權無糾紛。
  3. 3.經調查結果,如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2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調查時,他們應該與農業機關和放租機構逐一調查,並通知承租人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前來指界。這樣的調查是為了確定是否符合以下情況: 1. 現使用人與公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2. 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中農民的規定。 3. 土地目前用於農業。 4. 承租土地的界線沒有爭議。 5. 土地的承租權沒有爭議。 如果調查結果不符合以上情況的任何一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製作一份不符合土地現況的清冊,並交由公產管理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相關函釋 2

  • 第十條第三款條文
  • 第十條第四款條文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構)逐筆調查,並通知承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