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2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調查時,他們應該與農業機關和放租機構逐一調查,並通知承租人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前來指界。這樣的調查是為了確定是否符合以下情況: 1. 現使用人與公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2. 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中農民的規定。 3. 土地目前用於農業。 4. 承租土地的界線沒有爭議。 5. 土地的承租權沒有爭議。 如果調查結果不符合以上情況的任何一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製作一份不符合土地現況的清冊,並交由公產管理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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