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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承租地現況荒蕪,並無作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應依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會議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承租地現況荒蕪,並無作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應依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要旨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承租地現況荒蕪,並無作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應依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內容

查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不得放領之情形包括「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所稱「非供農業使用」,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9月28日(90)農企字第900148467號函復,顯係指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者而言。貴府於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查明僅係「現況荒蕪」,並未有作農業以外之使用,尚不得認定「非供農業使用」。惟承租地現況荒蕪,核與上開放領辦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不符,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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