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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前條調查結果,有辦理土地複丈需要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承租人現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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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進行調查時,必須與農業機關和放租機關逐筆進行調查,並通知承租人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調查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依照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1. 現使用人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2. 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農民規定。 3. 耕地現供農業使用。 4. 承租耕地界址無糾紛。 5. 耕地承租權無糾紛。 若調查結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製作放領國有耕地現況不符清冊,並送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查明處理。 依照《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進行國有耕地的調查時,需要與農業機關和放租機關一起進行逐筆的調查,同時通知承租人准備身分證明文件到場進行定界。如果根據調查結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需要依照第10條第4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1. 現在使用該土地的人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所登記的承租人相符。 2. 符合第5條或第6條所規定的農民條件。 3. 該土地目前正用於農業生產。 4. 承租的土地界址沒有爭議。 5. 承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爭議。 如果調查結果不符合上述情況之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製作一份國有耕地現況不符的清冊,並提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處理和核實。 一個例子是,如果承租人聲稱自己是土地的現在使用人,而這一點也在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中得到了確認,這就符合第12條的第一款。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承租人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中對農民的要求,並且土地目前正在用於農業生產,同時土地界址和承租權也沒有任何爭議,這就符合第12條的第二款。 這些例子顯示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調查之後,依據第12條的規定來確定是否能進行國有耕地的放領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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