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依前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後,申請人必須在30天內提出承領申請。如果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則被視為放棄承領的權利。這代表如果承租人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申請承領,他將失去承領國有耕地的機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農民收到了直轄市政府的公告並通知他申請承領國有耕地,但他在公告日期後的30天內沒有提出申請,則他將被視為放棄承領,失去繼續使用該耕地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