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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0 條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
  2. 2.承租人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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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 2. 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 3. 進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 4. 對未登記的土地進行地籍測量登記,對已登記的土地則視申請人的要求進行土地複丈。 5. 審定並公告確定放領。 6. 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並分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價經收行庫、該管地政事務所、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 7. 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並要求他們以書面承諾遵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所訂的限制。 8. 發給承領證書。 9. 在申請人繳清全部地價後,委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根據最新的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的相關範例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收國有耕地放領申請後,首先會對該土地進行現場調查,確認現有的承租農民身份。接著,如果土地尚未進行登記,則必須進行地籍測量登記;已經登記的土地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進行土地複丈,以確保土地的界址和承租權的清楚。在審定並公告確定放領之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編造一份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並將其分送給相關單位。在申請人繳納完全部地價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委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前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以上是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0條所提供的信息進行的解釋,並且參考了最新的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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