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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
  2. 承租人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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