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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 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 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 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 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發給之。 五、繳清全部地價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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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9條,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進行先期作業。該先期作業分為三個程序:首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清查已有租賃關係的國有耕地,擬定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並附上相關圖說,交由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進行檢討評估,篩選符合放領條件的土地。然後,將清冊送交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最後,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決定後,將清冊送回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核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完成相關處分程序後,應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交由土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放領。 根據本法第一項的規定,先期作業包括清查檢討評估的土地,其中也包括未登記的土地。此外,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的設置細節另外定義,而第一項先期作業的聯繫要點則由內政部制定。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9條、第4條、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內政部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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