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9

快速跳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 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 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 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 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發給之。 五、繳清全部地價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9條,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進行先期作業。該先期作業分為三個程序:首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清查已有租賃關係的國有耕地,擬定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並附上相關圖說,交由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進行檢討評估,篩選符合放領條件的土地。然後,將清冊送交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最後,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決定後,將清冊送回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核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完成相關處分程序後,應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交由土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放領。 根據本法第一項的規定,先期作業包括清查檢討評估的土地,其中也包括未登記的土地。此外,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的設置細節另外定義,而第一項先期作業的聯繫要點則由內政部制定。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9條、第4條、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內政部相關規定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 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