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 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 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 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 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發給之。 五、繳清全部地價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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