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8 條
- 1.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依下列程序辦理先期作業: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迄今仍出租之國有耕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造具擬辦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並附具相關圖說,送請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 二、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決定後,應將清冊送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報財政部核准處分。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送交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
- 2.前項先期作業之聯繫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是根據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對於沒有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的土地,則以其所屬的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放領地價。地價的攤繳方式為每年分十五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利率為百分之三本利合計。承領人可以提前繳清地價。每期應攤繳的地價應在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本身。根據這項法規,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是以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如果土地沒有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則可以參考所屬地價區段或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放領地價。攤繳的方式是每年分十五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利率則是百分之三本利合計。承領人可以選擇提前繳清地價。每期攤繳的地價必須在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例如,對於一塊土地在七十九年並沒有公告土地現值,然而它位於某個特定的地價區段。依照這項法規,可以參考該地價區段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放領地價。又或者,如果沒有相關的地價區段,則可以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進行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