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是根據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對於沒有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的土地,則以其所屬的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放領地價。地價的攤繳方式為每年分十五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利率為百分之三本利合計。承領人可以提前繳清地價。每期應攤繳的地價應在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本身。根據這項法規,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是以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如果土地沒有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則可以參考所屬地價區段或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放領地價。攤繳的方式是每年分十五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利率則是百分之三本利合計。承領人可以選擇提前繳清地價。每期攤繳的地價必須在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例如,對於一塊土地在七十九年並沒有公告土地現值,然而它位於某個特定的地價區段。依照這項法規,可以參考該地價區段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放領地價。又或者,如果沒有相關的地價區段,則可以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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