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放領地價以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公告放領前一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七十九年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調整,並按公告放領當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 部分土地無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第一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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