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文程式條例93年5月19日修正後,公地放租、放領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要旨
公文程式條例93年5月19日修正後,公地放租、放領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要旨
公文程式條例93年5月19日修正後,公地放租、放領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內容
查93年5月19日修正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準此,自該條例修正後,公地放租、放領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