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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涉及出租土地之「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之認定方式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涉及出租土地之「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之認定方式

要旨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涉及出租土地之「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之認定方式

內容

關於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涉及出租土地之「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之認定方式,請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4292號函之建議方式辦理。

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4292號函

一、略。

二、關於本局為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有關出租土地其「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如何認定,建議認定之方式如次:

(一)承租人親自到場者,於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時,應當場核對現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為承租人本人,核符後請承租人於現地調查表簽名認章。

(二)如承租人因事未能親自到場者,應附具承租人之切結書(切結確為現使用人,並蓋章)、委託書,承租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三)至現場調查發現「現使用人與承租人不否」之原因係原承租人已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共炊家屬耕作,得申辦過戶換約;若係原承租人亡故,由其繼承人耕作者,辦理繼承手續。

附:內政部92年9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221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4292號函說明二、(三)建議所述「至現場調查發現『現使用人與承租人不符』之原因係原承租人已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共炊家屬耕作,得申辦過戶換約」乙節,該年邁體衰辦理過戶換約之條件,仍請依本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83號函示辦理,亦即須符合「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現耕人」,且該「同戶」係指「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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