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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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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2. 2.申請人不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要進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該由放租機關(構)與申請人一同到場指界。此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該制定年度的測量計畫,並按照分期分區的方式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政府要進行土地複丈,根據第13條的規定,該直轄市政府應該通知放租機關以及相關申請人一同到場指界,確定土地的界線。另外,該直轄市政府在進行土地複丈時,應該依據制定的年度測量計畫,按照分期分區的方式進行辦理,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1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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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