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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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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
戶籍謄本
,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所有權移轉
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清書狀費及登記費後檢附承領證書領取土地
所有權
狀。
前項應檢具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依
第九條第四款
規定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附承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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