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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清書狀費及登記費後檢附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2. 前項應檢具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依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附承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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