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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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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清書狀費及登記費後檢附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2. 2.前項應檢具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依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附承領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關於地價支付和承領證書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定並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根據該條第2項,當申請人按照第1項的規定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遵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二條所定的各項限制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申請人未按照第1項的規定辦理,則視為放棄承領權。 例如,如果一名申請人在接到地價繳納通知書後並且在三十日內繳清了第一期地價,並且以書面承諾遵守相關的限制,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發給該申請人承領證書。但如果一名申請人未按照規定辦理地價支付,則視為放棄承領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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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