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關於地價支付和承領證書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審定並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根據該條第2項,當申請人按照第1項的規定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遵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二條所定的各項限制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申請人未按照第1項的規定辦理,則視為放棄承領權。 例如,如果一名申請人在接到地價繳納通知書後並且在三十日內繳清了第一期地價,並且以書面承諾遵守相關的限制,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發給該申請人承領證書。但如果一名申請人未按照規定辦理地價支付,則視為放棄承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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