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5 條
承領人自承領之當期起免繳租金。但應負擔地價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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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的第15條,承領人在繳清全部地價後,需要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者戶籍謄本,並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後可以憑原承領證書獲得土地所有權狀。 這條法規強調了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後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作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必要條件。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認承領人的身份和與該土地相關的戶籍資料。承領人需要將這些文件提交給指定的地政事務所,該機構將負責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手續。完成登記手續後,承領人可以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Example: 承領人小明在繳清全部地價後,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他提交了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和戶籍謄本給指定的地政事務所,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手續。該地政事務所在核實相關資料後,完成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手續,並發給小明土地所有權狀。小明根據原承領證書和土地所有權狀,正式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所有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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