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9條探討了在承領人尚未繳清地價之前,因不可抗力導致承領的土地無法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情況下,承領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如果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轉報內政部核准後確認無法使用的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可以減免應繳的地價。而對於享有免繳地價的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需要註銷承領證書並收回,如果只是部分土地免繳地價,則在原承領證書上加註後再發還。已經繳納的地價應該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 1. 國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内政部住建部【乙】陸生字號令)-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650021 根據承領辦法第19條,承領人可以申請減免未繳清地價的部分,並且有相應的程序和要求。 2. 國有土地徵收條例(内政部修訂)-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002 這是與國有土地相關的主要法規之一,其中包含了徵收、放領等程序和規定。 範例: 假設承領人在承領山坡地後,由於自然災害導致部分土地無法使用,承領人可以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9條的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減免相應的地價。如果申請成功,承領人將不需要支付無法使用的土地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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