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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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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領之山坡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准或縣(市)政府轉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
  2. 2.前項免繳地價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收回其承領證書。但承領數筆土地僅部分土地免繳地價者,於原承領證書加註後發還之;其已繳之地價,應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9條探討了在承領人尚未繳清地價之前,因不可抗力導致承領的土地無法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情況下,承領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如果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轉報內政部核准後確認無法使用的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可以減免應繳的地價。而對於享有免繳地價的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需要註銷承領證書並收回,如果只是部分土地免繳地價,則在原承領證書上加註後再發還。已經繳納的地價應該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 1. 國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内政部住建部【乙】陸生字號令)-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650021 根據承領辦法第19條,承領人可以申請減免未繳清地價的部分,並且有相應的程序和要求。 2. 國有土地徵收條例(内政部修訂)-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002 這是與國有土地相關的主要法規之一,其中包含了徵收、放領等程序和規定。 範例: 假設承領人在承領山坡地後,由於自然災害導致部分土地無法使用,承領人可以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9條的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減免相應的地價。如果申請成功,承領人將不需要支付無法使用的土地的地價。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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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9 條規定:「承領之山坡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