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20

快速跳轉
  1. 1.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農民。 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 三、因遷徒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2. 2.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者依民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
  3. 3.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收回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20條,當承領人在繳清地價之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並進行另外處理: 1. 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非農民。 2. 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 3. 因遷徒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根據法條第二項,如果土地被收回,承領人應退還已繳納的地價,除非承領人死亡且無人繼承,那麼依照民法的規定處理。 此外,根據第三項規定,被收回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物品,承領人可以在限期內進行收割和處理,或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後進行償付補償。 參考資料: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民法相關條文,並未提供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1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 民法法規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20 條規定:「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