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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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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二、轉讓或出租。 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四、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五、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或水土保持法第十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六、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五條或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2. 2.依前項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撤銷承領收回土地者,所繳之地價不予發還。其餘各款撤銷承領收回土地者,所繳之地價一次無息發還。
  3. 3.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承領收回之土地,其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不予補償,其餘各款撤銷承領收回之土地,其地上物由承領人依限收割或處理,逾期未收割或處理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逕行清除,不予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21條的規定,如果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收回土地: 1.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範例:如果有人冒用他人的身份或資格,矇請承領公有山坡地。 2. 轉讓或出租。 範例:如果承領人在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前,將土地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人。 3. 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範例:如果承領人違反山坡地相關法規的使用編定,並經政府通知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4. 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範例:如果承領的山坡地被編定為農牧用地,但承領人未親自耕作或從事相關農牧活動。 5. 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範例:如果承領人未按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的要求進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經政府通知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6. 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範例:如果承領人對山坡地進行超出容許使用範圍的利用,並經政府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通知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撤銷承領收回土地的原因,所繳的地價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是根據第二項或第五項或第六項撤銷承領收回土地,繳納的地價將不會發還。而對於其他情況下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繳納的地價將會一次性無息發還。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第二項所撤銷承領收回的土地,其中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將不予以補償。對於其他情況下所撤銷承領收回的土地,承領人需要根據限制予以收割或處理,若逾期未收割或處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直接進行清除並不予以補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相關函釋 2

  • 所有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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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21 條規定:「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