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