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22 條,如果承領人逾期繳納地價,會按照以下規定加收違約金: 1. 逾期未滿一個月,加收百分之二的違約金。 2. 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加收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3. 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加收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4. 逾期三個月以上,加收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如果承領人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地價,可以撤銷其承領資格並收回土地,已繳納的地價一次無息發還,而土地的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則依照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22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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