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領關係成立後,原租賃關係因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
要旨
放領關係成立後,原租賃關係因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
要旨
放領關係成立後,原租賃關係因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
內容
按公地放領係私法上買賣行為,公地承領人雖未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實質上已因承領契約之成立而發生取得土地權利之法律行為(參見行政院48年8月18日台48內字第4556號令)。是以,比照民法第344條規定,該項土地在放領後,原租賃權已因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本案承領人因故放棄承領,於放領關係消滅後,貴府可就該筆土地依規定重新放租,惟應屬新訂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