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2條,該法規列舉了公有山坡地放領相關業務的主辦機關劃分如下: 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 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之認定,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署、處、局或省政府,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處、局,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 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及都市計畫範圍之認定,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五、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交通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交通處局或建設局,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建設局。 六、關於政府計畫開發工業區之認定,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經濟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七、關於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認定,主辦機關為內政部。 八、關於放領公地之清查檢討評估、擬具放領或公用之處理意見,主辦機關分為國有土地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直轄市有土地的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地政處,縣(市)有土地的縣(市)政府農業局(科)、建設局或地政科(局),以及鄉(鎮、市)有土地的鄉(鎮、市)公所。 九、關於放領土地之調查、公告、審定、測量及登記業務,主辦機關分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及地政事務所。 根據這些規定,不同的業務在辦理時由不同的主辦機關負責,並且可以依照需要制定相關的作業要點。此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放領業務時應組成公地放領工作小組,相關的設置要點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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