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3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進行放領: 1. 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2. 被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區域。 3. 被政府計畫作為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4. 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的區域。 5. 影響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 6. 為原住民保留地。 參考資料: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民國86年8月13日公布)第3條 範例:如果一塊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則根據該法條,該土地不符合放領的條件,因此不得進行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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