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要旨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要旨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不予放領:
(一)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100公尺範圍內。
(二)其他經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環境保護,報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影響環境保護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不予放領:
(一)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100公尺範圍內。
(二)其他經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環境保護,報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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