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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

會議日期 85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

要旨

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

內容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所訂「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一詞,宜界定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各該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已檢具必要配合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之理由、範圍、面積及計畫內容概要,依部頒「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層報核可之案件。至「政府開發」之時點應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上開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辦理「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之階段為準。惟為維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承租人權益,如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案未獲核可,仍應依規定辦理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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