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與財團法人計畫需用之土地,無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要旨
私立學校與財團法人計畫需用之土地,無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要旨
私立學校與財團法人計畫需用之土地,無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所稱「政府計畫」,依本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8575225號函釋,係指政府機關(即需地機關)已將所擬訂之用地計畫報呈上級主管機關或依法由該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中或已核定有案,而有明確之用地範圍位置者。上開函釋所稱「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所屬之機關及公立教育學術事業,至私立學校與財團法人計畫需用之土地,應無上開放領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