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3 條
- 1.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七、依法律規定不得私有。
- 2.前項放租國有耕地契約內之其他土地,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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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進行釋義如下: 第一項: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是指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的國有土地。然而,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1.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國有耕地位於正式劃定的城市區域內,則該土地不符合放領條件。 2. 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指政府計畫將土地開發用於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農業用途。舉例來說,一塊國有耕地被政府計劃用於興建新的工業區,則該土地不符合放領條件。 3. 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指政府計劃將土地用於公共建設或自行開發利用。舉例來說,一塊國有耕地被政府計劃用於興建公共用地,則該土地不符合放領條件。 4. 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指土地的放領可能會對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造成影響。舉例來說,一塊國有耕地位於水源涵養區,則該土地不符合放領條件。 5. 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指土地的放領可能會對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造成影響。舉例來說,一塊國有耕地位於國家公園內,則該土地不符合放領條件。 6. 為原住民保留地:指土地是為原住民保留而不得放領的。舉例來說,一塊國有耕地被指定為原住民保留地,則該土地不符合放領條件。 第二項:如果前一項放租土地契約中包含其他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等建築物或設施,供與放領土地一起使用的場所,則可以一併放領。 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進行的,可以用來解釋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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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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