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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土地,不予放領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經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土地,不予放領

要旨

經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土地,不予放領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處)、相關縣(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

一、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之劃設,各縣(市)政府於86年間已劃定公告,請依該一定限度辦理不予放領之查註。

二、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應不予放領,請縣(市)政府水利單位切實辦理查註。

三、河川上游周圍土地及尚未公告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不予放領,由水利單位予以認定,必要時得會同地政單位實地勘查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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