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8條規定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是以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對於沒有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的部分土地,放領地價的計算標準可以根據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來進行計算。此外,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的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不過,承領人也可以提前繳清地價。 2. 根據前項規定,每期的地價應該均等攤繳。承領人應該在通知繳納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繳清地價。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平均地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公有山坡地的地價應該以該地七十九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對於沒有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的地方,可以參照該地所屬地價區段的土地現值來進行計算。 《山坡地開發條例》修正前的第十三條,規定山坡地使用權之價格應以該地爐土地現值為標準,爐土地現值每年應調整一次。 根據文化部公告的「文化資產非營利事業承租費用標準及加成原則」,對於非都市核定放領的文化資產若無公告地價,應以試算予以核定,若試算價不合理,則以鄰近土地核算公告地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