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條,這個辦法是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1項訂定的。 這表示《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是根據《國有財產法》所制定的法案。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1項,財政部負責管理國有財產,根據需要制定相關的法規。因此,《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是根據《國有財產法》對國有財產管理的要求而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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