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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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條,此法規的訂定是為了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經營效益。依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本辦法得以訂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國有非公用財產指的是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且非公用的財產。根据國有財產法第2條規定,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預算支出、或接受捐贈所取得的財產都視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第13條則規定財政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條的規定,財政部綜理國有財產事業並設立國有財產局承辦相關事務。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非公用財產屬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管理範疇,且財政部有權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 綜上所述,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條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旨在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經營效益。根據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綜理國有財產事業,並有權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
- 非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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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